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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体会全站官网登录入口:太仓:汽车转弯逼翻摩托车 摩托车手不治身亡

  本报讯(记者邹强通讯员李玲)汽车在十字路口向右急转弯时,致使汽车右侧的一辆摩托车“受惊”后撞上路边人行道上的路灯杆,摩托车手在车祸中死亡。昨天,太仓法院判决汽车司机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法官提醒:交通事故中,机动车碰撞致人受伤或死亡当然需要担责,但如果虽然没有发生碰撞,却在事故中有过错的,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一天,小李像往常一样驾车回家,在通过太仓一处交叉路口时,猛踩油门加速向右超车,致使临近汽车右侧驾驶摩托车的马某发现后受到惊吓。马某紧急刹车并驾驶摩托车向右侧避让,结果摩托车偏离道路,车轮撞上右侧大理石台阶后,与人行道上的路灯杆相撞,致使马某倒地受伤,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不治身亡。

  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,不能判断双方是否有过碰撞,所以无法认定责任,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。马某家属随后将李某告上法庭,要求李某赔偿损失。但是李某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撞到马某,马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。

 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,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汽车撞到了马某,但是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十字路口处没有减速慢行,反而加速超车,而且两车距离较近,这一行为对马某的正常行驶造成安全上的威胁,马某受到惊吓后采取避让措施时倒地受伤。李某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,所以李某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同时,法院认定马某理应让直行车辆先行,而且他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力,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,自己应承担70%的责任。法院据此判决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马某家属各项费用总计28万余元。该判决已履行完毕。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106条第2款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,有没有直接碰撞不是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、也不是判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唯一性因素,即使双方没有碰撞,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(如无证驾驶、违规超车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其他直接因果关系的)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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